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9号。
负责人:王晓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红,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常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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