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史某
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金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北路54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登斌。
委托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史某。
被告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机场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欧。
被告张家口市金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前屯新天地小区8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冀恺。
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史某、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强公司)、张家口市金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智广、谢亚茹,被告史某、集强公司、金盛祥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公司诉称:2014年4月22日,史某向我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A14007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史某向我公司借款300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26‰。
同日,集强公司和金盛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集强公司和金盛祥公司为史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编号A14007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史某支付了借款,但史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33200元(利率按26‰计算,自2014年12月21至2015年9月28日为733200元,剩余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被告史某、集强公司、金盛祥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史某向汇通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史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汇通公司要求史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6‰,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当按月利率20‰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集强公司和金盛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史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96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共计16个月,利息为3000000×20‰×16=960000元,自本判决书落款之日始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史某仍应以此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金盛祥典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6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史某向汇通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史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汇通公司要求史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6‰,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应当按月利率20‰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集强公司和金盛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史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96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共计16个月,利息为3000000×20‰×16=960000元,自本判决书落款之日始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史某仍应以此标准给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张家口市集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金盛祥典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6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岳建国
书记员:苗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