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村民委员会、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某玉宝某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法定代表人:卢海,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高姗,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某玉宝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某玉宝某某。法定代表人:赵海军,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小辛某某委会上诉请求:一是请求返还的土地权属明确,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是经登记发生效力,而非是土地证送达时生效;二是原审以小辛某某委会在庭审中没有出具证明该涉案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证为由,驳回其起诉不当;三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原审裁定的本院认为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小辛某某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玉宝某某委会、刘爱东返还属于小辛某某农民集体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西南的30余亩土地,拆除其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集体土地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主管土地的行政机关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的必经程序要件之一是必须送达当事人,送达之日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时。小辛某某委会诉讼请求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二被告侵权,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权利凭证为请求权基础,否则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原告在庭审中没有出具该权属证明。因行政机关未核发诉争土地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张市东集有(2012)第025号】,而送达当事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的必经的程序,故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张市东集有(2012)第025号】送达原告小辛某某之前,因诉争土地确权等引起的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小辛某某委会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张市东集有(2012)第025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簿已将上述诉争土地确权并登记小辛某某集体名下。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未送达至土地所有权人,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是不动产权属的最终记载,登记簿才是不动产权属最终记载。故上述诉争土地权属已经明确,即土地所有权人为小辛某某集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小辛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某某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某玉宝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宝某某委会)、刘爱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