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桥东区华正五金交电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前屯村。
经营者:刘建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项目部。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联络线第四项目分部。
原告张某某市桥东区华正五金交电经销部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项目部、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联络线第四项目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项目部、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联络线第四项目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市桥东区华正五金交电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桥东区华正五金交电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项目部、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联络线第四项目分部的起诉。
审判员 吴夺
书记员: 李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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