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付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鸣,公司纪委书记。
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苏某、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苏某、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计1687元。
审判员 马海龙
书记员:胡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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