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市教育印刷厂(业主高一品,男,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胡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贾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教育印刷厂职工,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一、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本单位公章,但工伤认定申请书中出现了申请人单位公章字样并且假冒签名,申请人对此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属事实不清。二、申请人对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整个过程没有参与不知情,没有收到工伤认定书,也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综上所述,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13)第034号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章是伪造的、签字是伪造的,没有相关撤销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的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13)第034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该裁决书依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不合法,作出了裁决书。被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撤销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D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张劳鉴(初)字(2013)5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3、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4、被申请人灵活就业方式缴纳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票据一张、医疗保险费票据二张;5、劳动合同。拟证明,仲裁裁决的依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申请人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的材料不合法,与医院的描述不一致,与本案无关联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未送达申请人,不具合法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虽主张没有收到张家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故该工伤认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应为有效证据。故申请人主张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13)第034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家口市教育印刷厂请求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13)第03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教育印刷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进
审判员 牟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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