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高昆
范志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南街1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范志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渤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民典当公司)与被告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民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昆、范志强,久天生态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对恒民典当公司提交的林权证、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证无异议,对抵押典当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凭证、收条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第八条第3款明确约定了绝当条件,据此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合同中载明的当金200万元与实际不符,写收条的目的是一个续借的过程,被告实际并未收到该笔借款。
恒民典当公司对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6日的借款凭证及的利息结算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提交的2014年1月6日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公司还款凭证及利息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应该认定为无效。
本院认证如下: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对恒民典当公司提交的林权证、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证无异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恒民典当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6日抵押典当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凭证及收条,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6日借款凭证、利息结算单,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2014年1月6日涿鹿县古郡煤炭有限公司的还款凭证、利息结算单及资产评估报告书,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13年1月6日,久天生态工程公司与恒民典当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久天生态工程公司以自有的位于涿鹿县卧佛寺乡狼窝村3401亩林权做抵押向恒民典当公司贷款200万元,约定月综合费率为21‰,月利率为4‰,共计25‰,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6日。该抵押典当合同第八条第3款关于绝当约定:甲方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在当票载明的到期日不赎当也未与乙方恒民典当公司达成续当协议五日后,即构成绝当。绝当后,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将抵押典当房产折价抵偿当金、利息及双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及滞纳金,或有权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或变卖抵押典当房产受偿。拍卖、变卖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负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位于涿鹿县卧佛寺乡狼窝村3401亩林权的抵押登记。恒民典当公司在合同签订单日扣除了1、2月份10万元综合费用及利息,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在3、4月份共计支付了10万元综合费用及利息。2014年5月6日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未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借款到期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久天生态工程公司与恒民典当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对利息的约定外,系有效抵押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借款到期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该典当构成绝档后,恒民典当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但该约定只是为恒民典当公司设定了一项担保权利,并不影响恒民典当公司按约要求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恒民典当公司要求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久天生态工程公司认为恒民典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的典当物实现债权,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恒民典当公司在向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出借200万借款时,预先扣除1、2月份10万元综合费用及利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合法利益,故依照法律规定,其实际抵押借款金额应确定为19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月利率为25‰,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恒民典当公司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借款合同金额确定为190万元,借款利率应以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多付的利息应予扣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31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2014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鹿县卧佛寺乡狼窝村3401亩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30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336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久天生态工程公司与恒民典当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对利息的约定外,系有效抵押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借款到期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该典当构成绝档后,恒民典当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但该约定只是为恒民典当公司设定了一项担保权利,并不影响恒民典当公司按约要求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恒民典当公司要求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久天生态工程公司认为恒民典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的典当物实现债权,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恒民典当公司在向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出借200万借款时,预先扣除1、2月份10万元综合费用及利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合法利益,故依照法律规定,其实际抵押借款金额应确定为19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综合月利率为25‰,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恒民典当公司与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借款合同金额确定为190万元,借款利率应以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久天生态工程公司多付的利息应予扣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31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2014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鹿县卧佛寺乡狼窝村3401亩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30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336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涿鹿久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李飞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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