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所在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兴园巷38号。负责人:葛莉,组织机构代码:A1945840-1。
委托代理人:韩钰,河北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连兴,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系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员工。
被告王佐金,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与被告王佐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彬乐花卉经销部负担。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申晓璐 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
书记员: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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