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韩钰
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智雷
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
委托代理人韩钰。
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
委托代理人张智雷,公司经理。
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玉成
审判员:冯境涛
审判员:侯宝芸
书记员: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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