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头道兴隆巷2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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