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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头道兴隆巷2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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