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尚品图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尚品图书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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