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余振冀。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2015)宣县商初字第243号之一
审判长 申晓璐
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
人民陪审员 刘亚梅
书记员: 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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