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皇城桥北街18号院3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南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宪军,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萍,张家口市隆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和平街1号。注册号:130705000008613法定代表人:贺新,总经理。

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某某、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