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皇城桥北街18号院3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南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宪军,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萍,张家口市隆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和平街1号。注册号:130705000008613法定代表人:贺新,总经理。
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某某、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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