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左晓峰(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宣化钢铁公司职工医院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267009-5。
法定代表人:张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晓峰,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公司职工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化钢铁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荣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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