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与东某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北路高速路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560454596E。
法定代表人:洪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某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某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家口市宣化正力平衡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