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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杨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杨海某
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梁梦醒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东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梦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某、杨海某申请追加的第三人梁梦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春霞
审判员:李恺坤
审判员:蒋怡念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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