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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镇二里半村聚鑫家苑*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常里鹏,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镇沙岭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956554-4。
法定代表人:赵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计1236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某某永億盛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 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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