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
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张秀某
董岩峰
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某,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董岩峰,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诉被告张秀某、董岩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承担。
审判长:李飞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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