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与张秀某、董岩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
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张秀某
董岩峰
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某,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董岩峰,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诉被告张秀某、董岩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北方明某食府承担。

审判长:李飞

书记员:岳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