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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0630066-9.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卫兵,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宣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21号院工商银行东二米处。组织机构代码:80630869-6.
负责人朱建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翠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法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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