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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荣,该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伯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荣、商卫国,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伯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90元。2019年1月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原告物管室接到电话反映,小区6号楼2单元401号住户(即被告)家跑水,水从楼上往下流,电梯被淹了,电梯井里全是水。原告工作人员接到电话马上派人过去,进行关闭阀门及提升电梯等操作。在原告维修组人员到达时,水已经到了负二层,而到四层时见被告正在从家里往楼道担水。原来是被告擅自在家拆洗暖气管道过滤网,自家阀门关闭不严造成跑水。当时暖气管的热水水压有八公斤以上,伴随着热气充满整个楼道,维修人员冒水作业紧急关掉阀门,又联系供热公司维修人员。因为楼上、楼下全部被淹电梯井里全都是水,原告又紧急组织多人长时间进行了清扫。电梯提升到五层后配电室断电,经电梯维修公司检修,部分电梯配件因进水造成损坏。到1月11日电梯才修好恢复正常,原告为此支付更换配件及维修费近万元。为减少跑水给其他住户带来的不便,原告紧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时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被告却在此期间表现的极不配合,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也未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擅自在家中清洗暖器过滤网,又未将家中阀门严格关闭,造成跑水,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害。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王某某辩称,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家中因暖器不热,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其将管道阀门关闭,从而对家中暖器管网进行冲洗。事发当天被告找了供热公司,供热公司也派人员要对被告家中管网进行清洗,但原告拒绝提供管道井钥匙,致使管道阀门无法关闭。被告多次找原告未果,无奈自行关闭家中暖器阀门,但由于此阀门不能完全关闭,在清洗中致使管道漏水,被告家中和楼道中均只有少量的水,且电梯已多年未进行年检,原告更换电梯相应设备,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和原告进行协商,原告电梯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关无法认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系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伯某田园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业主。2019年1月7日,王某某因家中暖器不热,决定清洗暖器管网。王某某的家人曾找到伯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公用管道井钥匙,但伯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其未缴纳物业费故不能为其提供服务为由拒绝提供钥匙。后王某某自行开启室内暖器阀门清洗家中暖器管网造成暖器跑水,大量热水经楼道涌入单元电梯,造成电梯故障。后伯某物业公司与张家口市弘盛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配件更换维修协议》,由张家口市弘盛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检修,并更换了电梯的部分零部件,伯某物业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共计8590元。
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6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在未有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开启暖器阀门导致漏水事故发生,是造成单元电梯损坏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伯某物业公司以王某某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钥匙,亦未释明王某某屋内暖器阀门的开启方式,结合伯某物业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冯某的证人证言,可知该小区内2018年因自行开启阀门错误导致漏水的情况有十余户,故可确定伯某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未对暖器阀门开启方式进行公示,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伯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某的责任,本院酌定减轻王某某30%的责任,故王某某应赔偿伯某物业公司601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康伟

书记员: 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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