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6号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0128087XY。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56078225E。
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丙丙,张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张某某市宣化创新立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军
书记员: 周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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