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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京红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宣赤路北万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春生。
委托代理人:张才亮,张某某市宣化区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京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侯家庙乡后慢岭村。
法定代表人:徐猛。
第三人:宣化区侯家庙乡侯家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宣化区侯家庙乡侯家庙村。
负责人:李书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京红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化区侯家庙乡侯家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85元,减半收取147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43元。由原告张某某市宣化万丰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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