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兴华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605726-4。
法定代表人:孙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贝某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中大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吴井臣,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某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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