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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与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
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席某

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志欣。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某。
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与被告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位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合法、有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7日签订《购房协议书》后,理应按照房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税费。然而,时至今日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任何相关手续,至现在房价已增长数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案诉争标的物已交易了三次,若以200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确定的购买价110000元确定交易税费,就会造成税费的大量流失,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纳税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在原定购房款基础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有偷税漏税之嫌疑,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合法、有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7日签订《购房协议书》后,理应按照房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税费。然而,时至今日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任何相关手续,至现在房价已增长数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案诉争标的物已交易了三次,若以200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确定的购买价110000元确定交易税费,就会造成税费的大量流失,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纳税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在原定购房款基础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有偷税漏税之嫌疑,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志辉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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