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艾连庆(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农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连庆,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华耐建材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马福林,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常一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李成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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