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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垣安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垣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新区古堡新城*期商住楼**号。法定代表人:黄雪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垣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某某价值300万元的相应财产,并提供原告担保人李建平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鱼儿山后街三条27号3号楼1单元3层302室张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担保人任文蒲按份共有的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府东大街5号幸福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2层201室张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担保人任文蒲所有的坐落于张市怀安县头百户镇百户村张怀房权证头百户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已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李某某价值300万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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