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209539-6。
法定代表人:宋秀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618102-2。
法定代表人:迟桂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文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员。
本院在审理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4元,减半收取8332元由张家口市哈尔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向军 审 判 员 杨 溯 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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