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西苑中路37号天秀花园69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颖,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瑞乐,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张家口市。第三人:王冬春,男,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冬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家口市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冬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冬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口市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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