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民
赵波(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
施某
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路时代广场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
委托代理人赵波,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9元,减半收取3265元,保全费22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9元,减半收取3265元,保全费2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菅子超
审判员:罗明
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牛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