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博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博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博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博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博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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