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顾家营镇北碱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平,系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北务村商业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中,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系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0元,减半收取计908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阎利明
审判员 冯建明
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
书记员: 任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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