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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献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献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献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胜,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家口市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献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张家口市桥西区嘉盛源小区的开发单位,2009年10月1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由被告公司为嘉盛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公司代原告公司向该小区业主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原、被告双方合同到期后,双方因装修保证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将小区内的五个车库(一号楼前27、28、29、30、31号)更换门锁,现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同意交还车库,但原告尚未接收。庭审中,原告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嘉盛园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告;提供嘉盛源小区一号楼前车库设计图一份,证明车库属于嘉盛园小区,所有权人是原告;提供报案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占原告车库的事实;提供嘉盛源小区车库租赁协议二份,证明租金损失每个车库每年3600元,5间车库被告占用了17个月,租金损失为25500元;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嘉盛源小区总共有33个车库,租出去仅2个,其余的车库均未出租,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认可。庭审中提供书面通知、新华街办事处证明、物业合同各一份,证明系因原告欠业主装修保证金未退被告才锁了车库,并且根据物业合同,车库的钥匙本来就应当由被告发放。庭审中对物业合同、新华街办事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关于欠装修保证金已经仲裁裁决并执行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出示的书面通知,称该公司未见过通知,故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被告方承担原告开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鉴定合同,被告应当将其管理的小区财产移交原告公司,被告以原告欠业主装修保证金为由占用车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应将占用的车库返还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主张因车库被占用导致了租金损失属可期待利益且对租金损失的主张偏高,本院酌情支持每间车库每月租金损失15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从其占用车库之日起到通知被告归还之日共计17个月(2013年6月13至2014年12月10日)的车库租金损失,计款12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献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占用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嘉盛源小区一号楼前的27、28、29、30、31号车库归还原告张家口市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张家口市献代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租金12750元。
案件受理费5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瑞琪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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