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代理人郭丙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