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祁保恒,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宋国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国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兴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时信通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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