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小辛庄村。
负责人刘兴刚。
委托代理人江家鸿,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万全县孔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钮玉宝。
委托代理人赵银元,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东升,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与被告张某某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某、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原、被告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届时,被告张某某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准时到庭。原告张某某市兴刚模板租赁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书记员:胡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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