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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与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玉皇庙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630796-7。
法人代表:范石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男。
委托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中路新兴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4885414。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艺术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瑞、商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完美艺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经协商达成保安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宣化一中组织的演出提供最严密的保安方案并为被告做好现场保安工作,被告支付安保服务费12万元。由于被告当时现金不够,先交10万元,剩余2万元等演出结束后第二天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提供安保的义务,被告却不予支付剩余2万元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给付安保服务费2万元及律师费1800元。
被告完美艺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完美艺术公司与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为完美艺术公司在张家口市宣化一中组织的演出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时间为2012年11月24日16时至22时30分,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按完美艺术公司提供的保安方案搞好现场保安服务,在保安过程中保安人员的服装、警械由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提供,其他设备如安全隔离带等指挥设备由完美艺术公司提供,完美艺术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12万元。合同签订后,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为该次演出共出动安保人员106人,并提供了相关安保设备,按约履行了安保服务义务。截止起诉前,完美艺术公司共支付安保服务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提交的保安服务协议书、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完美艺术公司与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按约履行了安保服务义务,完美艺术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安保服务费,对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要求完美艺术公司支付剩余2万元安保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安公司宣化分公司要求完美艺术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保安服务费2万元;
二、驳回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预交的30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张家口市完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张家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宣化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向军
审判员 杨溯
人民陪审员 冯宪军

书记员: 焦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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