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振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孟占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吴万友,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市东幸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兴 审 判 员 冯汉卿 人民陪审员 许秀琴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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