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东兴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张家口市云大化学品厂
原告:张家口市东兴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被告:张家口市云大化学品厂。
本院在审理张家口市东兴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张家口市云大化学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张家口市云大化学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到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
审判长:杨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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