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田某某
郭久胜
原告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西马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107747-8。
法定代表人张俊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宣化县顾家营镇中学教师。
被告田某某,宣化县顾家营镇中学教师。
被告郭久胜,宣化县顾家营镇中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田某某、郭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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