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
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王世余
武英华
那志刚(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
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志江,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余。
被告武英华,无业。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系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武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康志江及委托代理人范玉彪、王世余、被告武英华及委托代理人那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本院依职权对原告上任村主任高连胜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原、被告对该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英华于2008年7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上具有原告公章,被告武英华本人的签字,属于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武英华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租金5000元,2013至2014年度租金共360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原告不能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不是本案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的规定,被告所提出的两条法律依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的适用依据,因此该租赁合同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为此,被告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认可的所欠租金数额为每年5000元,三个年度共计15000元。但被告在2013至2014年度中,将饭店承包给他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抵顶饭费的情况,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仍应按照合同交纳2013至2014年度租金18000元/年。为此,被告认为租赁费仅欠1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英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租金4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武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英华于2008年7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上具有原告公章,被告武英华本人的签字,属于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武英华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租金5000元,2013至2014年度租金共3600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原告不能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不是本案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的规定,被告所提出的两条法律依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的适用依据,因此该租赁合同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为此,被告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认可的所欠租金数额为每年5000元,三个年度共计15000元。但被告在2013至2014年度中,将饭店承包给他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抵顶饭费的情况,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仍应按照合同交纳2013至2014年度租金18000元/年。为此,被告认为租赁费仅欠1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英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租金4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武英华负担。
审判长:智燕林
审判员:熊寄鸥
审判员:王瑞坤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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