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志江,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津源煤炭中心。
负责人蔡日和。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津源煤炭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智燕林
书记员:熊寄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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