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利,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鸡鸣山某某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公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以下简称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鸡鸣山某某楼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仙楼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利、郭庆,被告聚仙楼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取暖费395513元及滞纳金98000元,两项合计49351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原告供应的热源冬季采暖,年应付采暖费245873元。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采暖年度缴纳部分费用,尚欠149640元供热费未付;2016至2017采暖年度供热费全额未付。经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决。
聚仙楼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对于拖欠采暖费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二、对滞纳金的给付和计算方法不认可。如果按照合同的标准支付,相当于是6分利息,滞纳金过高;三、拖欠供热费是由于原告方侵害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迟迟没有解决。原告方的供热管线,由于通过管线的水沟没有密闭,每当降雨时候,被告的院落和楼房全部浸泡在水中,基础下沉,导致酒店旋转门不能开启,房屋下沉致玻璃损坏,造成一定损失。被告方多次找原告处理,但一直没有答复,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负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张价【2014】117号通知,证明原告收取被告热费依据;2.供热合同,证明原被告供热合同成立;3.还款计划书1份,证明被告承认欠热费,并力争还款的事实;4.承诺还款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承认欠热费;5.交费查询单,证明欠款金额。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一组,说明原告方的供暖管线、管沟从被告方楼房及院落通过,在下雨时,到处是水,导致建筑物玻璃损坏、转门不转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使用原告供应的热源冬季采暖,年应付采暖费245873元。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采暖年度缴纳部分费用,尚欠149640元供热费未付;2016至2017采暖年度供热费全额未付。供热费欠款合计395513元。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交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滞纳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所欠采暖费全部金额的3‰的标准收取。2016年3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承诺从2016年3月6日开始每周偿还供热费10000元,确保在2016年10月之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原告作为供热方已经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作为供热用户就应当依约交纳采暖费。被告未能按时缴费,已经构成逾期,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除继续给付采暖费外还应当向原告方支付滞纳金。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给付供热费的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原告予以认可,故2015年至2016年采暖年度供热费的给付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日。此外,拖欠供热费的滞纳金应计算至判决之日为宜。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滞纳金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98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95513元采暖费及滞纳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鸡鸣山某某楼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人民币493513元(其中,采暖费395513元,采暖费滞纳金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利
书记员:王建锋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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