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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王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沙东公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有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继海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怀来县华美小区218栋1单元5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继海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继海所有的位于怀来县华美小区218栋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家某首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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