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宣化泰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5836382-X。
法定代表人:张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2单元0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某某宣化泰恒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宏斌
书记员:李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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