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华东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侠,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珊,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某某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会计(已退休),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调解,申请撤诉。张某某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李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负担(免)。
审判员 李颖喆
书记员: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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