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奇志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三道洼村,机构代码证91130722557687970F。
法定代表人:闫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奇志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计1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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