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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世纪豪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XX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的准确地址,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导致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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