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李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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