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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杜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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