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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尹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经开区世纪豪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拖欠2014-2017年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二次加压费、公用电费975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优山美地”业主入住合约,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优山美地小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合约中约定,业主本人明白《业主手册》和附注,并完全明白之内容,并同意严格遵守业主公约及其所有规定的全部条款,按时交纳有关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等等。本合约具有法律效力,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被告从2014年开始一直拖欠原告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截至2017年拖欠总额为9753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拖欠的所有费用。尹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优山美地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尹东某是优山美地小区8号楼1单元203室房屋业主。庭审中,原告主张2014-2017年度取暖费、物业费、电梯费、二次加压费、公用电费合计9754元。上述事实及主张,有业主入住通知书、优山美地业主入住合约、房屋接收单、欠费明细、被告2012年入住交纳各项费用收据、物业管理合作协议、收取电梯运行费征求意见表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尹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尹东某拖欠2014-2017年度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二次加压费、公用电费共计9753元,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东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尹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张某某天创园林物业服务工程有限公司的2014-2017年度物业费、取暖费、电梯费、二次加压费、公用电费,共计9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辉贤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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